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32號上訴人即原告伽基路面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永淇 訴訟代理人 歐陽仕鋐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維特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策圖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複代理人 吳逸軒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駁回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並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為準,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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