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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