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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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二四號
自訴人甲○○自訴人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丙○○過失致死案件,查其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一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繕本一份,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