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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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二四號
自訴人甲○○自訴人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丙○○過失致死案件,查其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一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繕本一份,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 自 字第 124 號裁定(90.03.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0 年度 上訴 字第 859 號(91.05.29)[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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