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一四號A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曾柏暠上訴人即被告甲○○
(即 陳秋林 )設台北縣土城市○○路○○○巷○號九樓右四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二十二損失財物及價值欄價值「四萬七千元」係誤寫,應更正為「五萬一千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第四項(一)已說明附表一編號二十二部分之詐欺所得仍為五萬一千元,顯見附表一編號二十二損失財物及價值欄價值「四萬七千元」係誤寫,應更正為「五萬一千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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