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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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仕昆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右甲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曼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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