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9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417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張志宏因竊盜案件,於審理中經本院通緝到案,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附卷可參。
二、茲以被告張志宏於本院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嗣再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獲,此有本院之拘票1張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之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