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193號原告玖益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定璋 訴訟代理人 劉雪梅
劉源祥 被告 吳進盛
劉莉芬 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 高禎佑
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茲因本件於民國102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吳進盛於同年月16日始遞狀提出新事證資料,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6日下午14時15分,在本院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2人應攜帶被告2人間買賣系爭房地之完整買賣契約影本2份,並請被告吳進盛偕同 湯新鳳 到庭作證,另請原告偕同劉雪梅到庭作證,並提出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及同段第89地號最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