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759號上訴人 賴學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淑茹 間因102年度婚字第759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00元(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應徵收4500元;酌定子女親權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第17條應徵收1000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