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8號聲請人 林攸彥台灣沛進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林玉寬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居禮股份有限公司為台灣沛進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沛進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台灣沛進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相對人已於民國111年1月13日經唯一法人股東加拿大商PacgenLifeScienceCorporation同意指定居禮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居禮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復提出單一股東法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483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嬿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