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原告 徐乃麟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 律師被告 曹小均 (原名 曹米芳
蔡曜丞 (原名 蔡志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曹小均部分,雖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21號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由民事庭審理(見起訴狀第5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就被告蔡曜丞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趙書郁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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