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2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鐘煒翔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甲○○○○○○○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6,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分類訴訟標的金額級距聲請費財產權未滿新臺幣10萬元免徵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1,000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2,000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3,0001,000萬元以上5,000非財產權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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