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三)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詹順發 律師
王宇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690號,中華民國86年10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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