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付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上訴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0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五萬元確定,並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日法矯字第0九五0九0八二九五號函暨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