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家上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家上字第二四六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前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案由欄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婚字第三四六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婚字第二四六號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昆煇
法官李錦美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