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丙○○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乙○○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譚德周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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