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4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 律師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被告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江雍正 律師 黃淑芬 律師 許乃丹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1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林雯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