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73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甲○○乙○○被告己○○兼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1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