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竣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竣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茲查,受刑人張竣偉因犯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附表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5.07.18│105.07.31│105.08.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4319號│偵字第24187號│偵字第2596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豐簡字第409│105年審簡字第168│105年豐簡字第594││││號│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8.22│105.11.24│105.12.05│├───┼────┼────────┼────────┼────────┤││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5.09.19│105.12.26│106.01.0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會│得易科罰金、社│得易科罰金、社││、社會勞動之案件│勞動│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061號│執字第1172號│執字第1446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