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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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葉智幄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王星富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