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36號原告 溫進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嘉鴻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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