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旅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壹仟壹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旅昆於民國91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351,13
7元。①其中206,294元,自民國95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固定計付,於每月20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21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付。②其中144,843元,自96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351,137元,及自
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鴻源※106年度司促字第65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林旅昆│自民國95年12│至104年8月31│年息百分之18.25│││206,294元││月28日起│日止│││││├──────┼──────┼──────────┤││││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日起│││├──┼─────┼─────┼──────┼──────┼──────────┤│2│新臺幣│林旅昆│自96年8月2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44,843元││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2│新臺幣│林旅昆│自96年9月2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144,843元││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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