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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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 朱文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6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附表一│├──┬────────────┬────────┬──┬────┤│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0│1│1,0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0│1│1,0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0│1│1,000│├──┼────────────┼────────┼──┼────┤│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0│1│1,000│├──┼────────────┼────────┼──┼────┤│5│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400│├──┼────────────┼────────┼──┼────┤│6│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440│└──┴────────────┴────────┴──┴────┘┌────────────────────────────────┐│附表二│├──┬─────┬──────┬─────────┬──┬───┤│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第一金證券│福元證券投資│03-D0-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碧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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