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 陳曉雲 代理人 蔡映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五0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憑證,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憑證無效。
理由
一、上開憑證,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五0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六年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顏子薇┌────────────────────────────────┐│附表:106年度除字第9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野村 證券投資信│野村 鴻運 證券│02Z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2│野村證券投資信│ 野村鴻運 證券│02Z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3│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運證券│02Z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