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小字第4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同上
  訴訟代理人  莊明哲
  被   告  徐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營小字第420號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下午2時1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曹瓊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曹瓊文
法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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