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耀明 等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調解標的金額
10萬元收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
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