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駱銘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媛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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