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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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94號
上 訴 人  簡國華
      簡 李夜合
       簡水木
       簡國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宗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萬4,39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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