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0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罰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05號原告 施俊平 上列原告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訴之聲明。茲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起訴狀列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為被告,卻誤將被告之代表人 黃素津 載為郝龍斌,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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