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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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42號上訴人 呂宇恩
蔡佳軒 被上訴人 李可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4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