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11號原告東南管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閻自源 被告 邱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有被告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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