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商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原告千容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有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4年1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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