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78號上訴人 謝宛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崇清 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178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陸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