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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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33號原告 吳林秋霞
吳秉臻 吳秉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 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麟 律師被告 鄭萬財 訴訟代理人 黃宜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貳萬零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