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31號原告 葉昌吉 訴訟代理人 施淑貞 律師
林永頌 律師 邱瑛琦 律師被告 龍心政
陳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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