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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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上訴人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被上訴人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錦章 被上訴人 蘇鍾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肆佰玖拾貳萬伍仟肆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零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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