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06號原告 單美玲 被告 陳詩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漏水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12樓,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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