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9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耀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許民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民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陳報債務人之地址。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據、匯款證明等)。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故如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無約定清償日期者,並請提出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之存證信函(寄其戶籍地址)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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