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1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字第1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壢簡字第1621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雄堡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2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雄堡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莊雄堡前曾於民國97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8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15日確定;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於97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5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揭4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78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97年8月7日入監,於99年8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9年9月19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莊雄堡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係其於101年2月
6日向 許紅玲 承租位於桃園縣新屋鄉○○村00○0號廠房時,交付予許紅玲作為給付承租該廠房之租金使用,並未遺失,竟基於誣告不特定人之犯意,於101年3月23日至設於桃園縣楊梅市○○街○○○○○號之台中商業銀行楊梅分行,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101年3月14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中正路口遭竊為由,辦理掛失止付,並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謊報票據被竊,經銀行透過票據交換所,報請職司犯罪追訴之警察機關協助偵查竊盜罪嫌,而誣指不特定人犯罪。嗣因許紅玲提示支票請求付款遭退票,始循線查知上情,莊雄堡並在所誣告之案件確定前,於本院自白其誣告之犯罪事實。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許紅玲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各1份,及附表編號1至
6、8所示支票之支票、退票理由單、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按誣告罪為妨害國家審判權之罪,故就其性質而論,直接受害者係國家,即國家之審判事務,每因誣告而為不當之進行,致個人受害,乃國家進行不當審判事務所發生之結果,與誣告行為不生直接之關係,故以一訴狀誣告數人,僅能成立一誣告罪,有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3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則本件被告於同一張遺失票據申報書上謊報如附表所示支票遭竊,應僅成立一個誣告罪。被告所誣告之竊盜案件,經警調查後,即認被告涉嫌未指定犯人誣告,警察機關並未就支票提示人或持有人移送偵查,亦即被告所誣告案件,並未經警察機關移送檢察官偵查,而被告即於本院訊問時為上開自白,依上開說明,被告仍屬在其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自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依法減輕其刑。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謊報支票遭竊,報請警察機關偵辦犯罪,未指定犯人而誣告犯罪,有使該支票之持票人或提示之人無端受訴追之可能之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並考量其於本院訊問時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17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172條(偽證、誣告自白減免)犯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
┌──┬─────┬───┬──────┬───────┬─────┐│編號│帳號│戶名│支票號碼│面額(新台幣)│備註│├──┼─────┼───┼──────┼───────┼─────┤│1│000000-0│莊雄堡│YMA0000000│135,000元││├──┼─────┼───┼──────┼───────┼─────┤│2│000000-0│莊雄堡│YMA0000000│135,000元││├──┼─────┼───┼──────┼───────┼─────┤│3│000000-0│莊雄堡│YMA0000000│135,000元││├──┼─────┼───┼──────┼───────┼─────┤│4│000000-0│莊雄堡│YMA0000000│135,000元││├──┼─────┼───┼──────┼───────┼─────┤│5│000000-0│莊雄堡│YMA0000000│135,000元││├──┼─────┼───┼──────┼───────┼─────┤│6│000000-0│莊雄堡│YMA0000000│135,000元││├──┼─────┼───┼──────┼───────┼─────┤│7│000000-0│莊雄堡│YMA0000000│135,000元││├──┼─────┼───┼──────┼───────┼─────┤│8│000000-0│莊雄堡│YMA0000000│135,000元││├──┼─────┼───┼──────┼───────┼─────┤│9│000000-0│莊雄堡│YMA0000000│135,000元││├──┼─────┼───┼──────┼───────┼─────┤│10│000000-0│莊雄堡│YMA0000000│1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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