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宜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宜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且均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1年5月31日,附表編號2至4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為100年12月18日、100年12月20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100年12月20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均係在101年5月31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19日│100年12月18日│100年12月20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1年度毒偵字第188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88號││││3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807號│101年度審訴字第682號│100年度審訴字第6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31日│101年8月17日│101年8月1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31日│101年8月17日│101年8月17日│├──┴─────┼───────────┼───────────┴───────────┤│備註││附表編號2至4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6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20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8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6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17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17日│││├──┴─────┼───────────┼───────────┼───────────┤│備註│附表編號2至4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6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