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張福文
李明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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