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471號上訴人 陳雲麟
號 陳林培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 律師
梁郁翎 律師
參加人 陳建勳 訴訟代理人 謝美蓉 被上訴人 陳武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