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8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林恩吏

被告 黃偉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83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林幸萱

通譯張彥玟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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