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志豪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蔡振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2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江芳耀

附表:

1.請求遷讓房屋部分:21,200元(房屋現值);

2.請求租金積欠部分:135,000元;

3.請求不當得利部分,附帶請求(為請求起訴後相當不當得利的租金),不併計價額。

1+2=15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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