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772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