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125號
抗告
原   告  林陳眞
法定代理人  林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清輝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0年57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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