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125號
抗告
原 告 林陳眞
法定代理人 林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清輝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0年57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