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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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7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該裁定已於97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並由原告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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