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1.陳明債務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是否曾提
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表明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之意旨,及協商結果為何。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3. 鄭鴻銘 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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