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告乙○○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凃嘉益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3,092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38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直接寄給被告訴訟代理人收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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