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5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1年12月17日,有利息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暨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6件、借據2件為證。
三、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01年10月7日,有聲請狀載明「約定101年10月7日償還」等語可稽,其債權未屆清償期,且聲請人並未釋明相對人有何屆期不為清償之事實,即執以請求准予拍賣抵押物,核屬違背上揭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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