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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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月22日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立勳